伊犁交通事故律师

网站介绍

任明晓-伊犁交通事故律师照片展示

任明晓律师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6540200910307642

  • 联系电话:

    13519987166

  • 联系地址:

  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开发区北京路金茂新天地A座716座

您的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

租房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

发布时间:2021年10月04日 来源:伊犁交通事故律师
[导读]:  任明晓律师,伊犁交通事故律师,现执业于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

 任明晓律师,伊犁交通事故律师,现执业于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租房合同违约怎么赔偿

1、发生一方违约后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时,如果约定的违约金“低于”实际发生的损失,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;如果约定的违约金“过分”高于实际损失,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。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。

2、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,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。租房合同解除后,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。

3、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,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,双方认可就可以。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;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“过分”高于实际损失,也就是悬殊,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,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。如果算“过分高于”,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。

4、一般认为,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,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。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,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。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,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。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,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。

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

保管合同是指托管人妥善保管好托管人交付的物品,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期限后,按照约定返还托管人向托管人支付或者不支付保管费的合同。保管合同中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,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。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,即只有在承诺有效且双方约定合同不能成立,且寄存人必须将定金交付给托管人的情况下,保管合同才成立。托管合同终止的理由:清算清算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务目的的行为。清算是基于完全清算的原则。取消包括单方取消和双边取消。单方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。双方解除合同是指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。删除还包括同意释放和合法释放。抵销,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,以各自的债权作为债务的清偿,使双方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消除。

豁免,是指债权人放弃消除合同关系的债权。混同,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,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: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;解除合同的;债务相互抵销;债务人依法存放标的物的;债权人免除债务;债权债务归一人所有;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终止的其他情形。